提示:请前往【企业金融】-【预约开户模板下载】下载对应账户类别所需要的资料模板
【产品定义】
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贷款对象与条件】
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借款人提供有效的担保或抵(质)押物;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产品定义】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桦甸惠民村镇银行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资格只限桦甸惠民村镇银行营业部。支行不得办理贴现业务,但可以受理客户贴现申请,到营业部办理。
【贷款对象与条件】
申请办理贴现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桦甸惠民村镇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贴现申请人须按照桦甸惠民村镇银行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过有承兑资格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承兑的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贴现申请人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经董事会成员签字、盖章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
(五)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
(七)经办人员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八)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贴现期限和利率】
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百分点执行。
【贴现金额】
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不得超过400万元。
【产品定义】
银行承兑汇票系指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出票人向桦甸惠民村镇银行申请,经审批同意承兑的票据。
【贷款对象与条件】
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桦甸惠民村镇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对提供100%保证金或对全额或差额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业务的出票人,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
(二)有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与桦甸惠民村镇银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以自有资金提供承兑保证金,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能对汇票差额部分提供足额、有效担保;对于未评级、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或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但能提供100%保证金,全额或差额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也可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四)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能提供100%保证金,全额或差额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个体工商户也可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六)桦甸惠民村镇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出票人应向桦甸惠民村镇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二)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并年检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必要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近期财务报表;
(四)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事项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五)承兑申请所依据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
(六)需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人的有关资料或抵、质押的有关资料;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承兑期限】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不得办理无真实合法交易的承兑业务。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办理程序】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遵照信贷业务程序办理,其基本流程: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
【保证金收取】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除外)。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对优质客户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低于50%。
【产品定义】
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对象与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借款人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贷款利率】
根据贷款期限、市场情况及客户信用水平情况的不同,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相应上浮后利率。
【产品定义】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贷款对象与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并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债权明晰无任何债务纠纷;
(七)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信用等级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等身份证明;
(三)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四)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和相关凭证;
(五)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章程及同意借款的决议书;
(六)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依据被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及借款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予以合理确定,应收账款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贷款用途和期限】
贷款用途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用于企业日常所需的流动资金。
贷款期限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得超过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
【贷款利率】
根据贷款期限、市场情况及客户信用水平情况的不同,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相应上浮后利率。
【产品定义】
单位活期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单位)在桦甸惠民村镇银行各网点开立结算账户,办理不规定存期、可随时转账、存取的存款。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纳入单位存款管理。
单位结算账户是指在我行以为单位名义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单位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功能和特色】
存取款灵活方便;满足单位日常收支和存放暂时闲置资金的需要;获得利息收入,该收入不需缴纳利息收入所得税。
【办理流程】
1、单位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证明或有关文件;
2、提交盖有存款人签章的印鉴卡片,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等,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
【产品定义】
单位定期存款是我行与存款单位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
【功能和特色】
约定存期,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并可以提前支取;因利率较高,可以为存款人带来更多的利息收入,并不需缴纳利息收入所得税。
【办理流程】
1、单位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证明或有关文件;
2、提交盖有存款人签章的印鉴卡片,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等,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
【功能定义】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行现不收取任何账户管理费用)
【产品简介】
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单位客户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适用对象】
1. 企业法人
2. 非法人企业
3. 机关、事业单位
4. 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 社会团体
6. 民办非企业组织
7. 异地常设机构
8. 外国驻华机构
9. 个体工商户
10.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 其他组织
【申办所需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同的存款人应按下列要求向我行营业网点出具证明文件:
1.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单位客户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可不出具。
【功能定义】
一般存款账户是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银行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行现不收取任何账户管理费用)
【产品简介】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辅助结算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
【适用对象】
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的单位和组织。
【申办所需文件】
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我行营业网点出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规定的下列资料:
1. 基本户的开立许可证
2.金融许可证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6.机构信用代码证
7.法人、经办人身份证
8.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9.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借款合同。
10. 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有关证明。
【功能定义】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时,可以申请开立异地临时存款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 (本行现不收取任何账户管理费用)
【产品简介】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桦甸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适用对象】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 设立临时机构
2.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 注册验资
【申办所需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我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 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 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 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功能定义】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行现不收取任何账户管理费用)
【产品简介】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2.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桦甸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
3.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5.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6. 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
【适用对象】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
2. 更新改造资金
3. 财政预算外资金
4. 粮、棉、油收购资金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 期货交易保证金。
7. 信托基金
8.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 住房基金
12. 社会保障基金
13.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申办所需材料】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我行营业网点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产品定义】
是指对单户信用总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下同)的小微企业,在落实全额有效抵(质)押担保的,或落实具有保证能力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前提下,不单独进行评级和统一授信,根据提供的抵(质)押物以及保证人的保证能力直接进行授信和办理贷款业务的贷款产品。
【贷款对象与条件】
贷款对象
借款人为国家界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即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贷款条件
申请小微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的客户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二)单户信用总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根据客户所提供的抵(质)押物以及保证人的保证能力直接核定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
【贷款用途和期限】
贷款用途
主要解决小微企业在真实合法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的短期流动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在1年以内(含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三年内可采取最高额循环用信。
【贷款利率】
根据贷款期限、市场情况及客户信用水平情况的不同,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相应上浮后利率。
【还款方式】
采取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特殊行业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书、环保许可证明等;
(二)公司制企业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出资协议等;
(三)公司制企业章程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意见书;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全部合伙人同意借款意见书;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股东、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预留印签;
(五)企业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近半年电费、水费缴纳清单或有效汇总缴纳凭证,如无法提供财务报表的,应提供近一年能证明其现金流量及财务状况的其他资料;
(六)抵(质)押物相关资料;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担保方式】
小微企业简式快速贷款可以采取合法有效、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作为担保物的贷款方式;也可以采取具备保证能力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物的贷款方式,也可以采取抵(质)押、保证担保组合式担保的贷款方式。
【产品定义】
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控股或参股设立的惠民村镇银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合作,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贷款和其他信用的融资方式。
适用客户
借款金额已超出一家银行单笔贷款最高额上限的企业客户。
【借款人条件】
1、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我行授信监督和结算监督;
2、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3、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所属行业相关证照齐全;
4、企业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证);
5、企业要有公司章程,验(增)资报告;
6、具备齐全的财务报表或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企业经营情况正常并无异常情况,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7、企业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如有需特殊说明)。
【产品定义】
指由行业内至少三家(含三家)以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合体,我行向联合体任一成员发放贷款,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
【贷款对象与条件】
贷款对象:
企业客户。
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我行授信监督和结算监督;
2、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3、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所属行业相关证照齐全;
4、企业要有公司章程,验(增)资报告;
5、具备齐全的财务报表或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企业经营情况正常并无异常情况,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6、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企业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如有需特殊说明)。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含)。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含)。
贷款利率
根据贷款期限不同,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相应上浮后利率。(参照我行贷款利率表)
【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公司客户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3.借款人公司章程,验(增)资报告;
4.公司近三年和当期的财务报表;
5.符合公司章程与法律规定的同意借款的决议,并附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签字以及相关的授权书;
6.它行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证明;
7.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8.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9.保证人提供的资料与借款人相同。
个体工商户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近三个月的完税凭证;
4.近三个月的新进流水账、近期的发货单;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6.保证人提供的资料与借款人相同。
【担保方式】
结合客户实际,采用联保+保证金、联保+部分资产抵押、联保+行业协会(商会)推荐、联保+担保机构保证等综合方式,担保机构必须为与本行签署协议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不得超出其存入保证金的规定倍数。
【产品定义】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特定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是我行。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担保人是指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自主确定,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委托贷款按照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共同约定的固定周期进行结息。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按照我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产品定义】
指我行发放的、由已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
【适用客户】
企业及个人客户。
【借款人条件】
企业客户
1、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我行授信监督和结算监督;
2、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3、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所属行业相关证照齐全;
4、企业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证);
5、企业要有公司章程,验(增)资报告;
6、具备齐全的财务报表或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企业经营情况正常并无异常情况,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7、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企业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如有需特殊说明)。
个人客户
1、借款人应年满 18 周岁,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
4、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5、贷款用途合法,借款人应提供贷款用途的证明资料;
6、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
7、在我行开立银行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我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8、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版权所有 © 2017 桦甸惠民村镇银行 吉ICP备14000579号-1 本网站支持IPv6